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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立法的基本原则(2/2)

阅了几条,道:“这几条涉及家庭婚姻之律……应该再修一修。”

我所说的几条,都是在家庭中男女之间、长辈与小辈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当然知道在传统的社会中,清官难断家务事,官府很少直接干涉单个家庭里的关系。而且,在强势的家族中,家法族规可以完全无视国法,事实上,直到满清灭亡民国败落,甚至新一代天朝成立很久之后,有些家族依然存在与国法相悖的私法。

王烈的意见不出所料地和传统观念十分相近:“恕老臣直言,一家一族之法,往往未必与国法相合,大族家长,地方长吏未必能管,即使臣等修正律法,也很难得到执行。”

我笑了笑:“我当然知道,不过若是在律法中都不做出明确规定,那地方官即使能够执行,却连标准都没有了。而且……对于这些律法,对妇人的处罚不要太过严苛,比如这条……妇人不德,丈夫殴打教训之,只要不用兵器,即使打伤妇人就不算犯罪;还有这条……当爹的当爷爷的教训晚辈,如果不小心打死晚辈,只要不用凶器,就可以掏钱免罪,这都算什么鬼法律?而且……什么算兵器?擀面杖和炒菜的锅子算不算?这可是能打死人的。再比如像我这种人,连手指都不用抬就能杀人,难道就可以不管吗?”(引自张家山出土汉简)

“王上怎能以自身作例子……”王烈忙拱手道,“臣等考虑不周,故而迟迟未能定稿。”

“这些大多都是在两汉律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来,”曹操也道,“臣等之前基本都没有参与过修法之事,本无太多经验,很多时候只能通过讨论而集思广益,望王上体谅。”

“修法之事,本就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之事,是我略有急躁了。”我想了想,朝他们简单道了个歉,“我虽然设了法院,但其实很少具体给诸位建议,今天就简单讲几条吧。”

“臣等恭听王上训示。”以王烈为首,厅中诸人都作洗耳恭听状。

我一边思考词语,一边缓缓说道:“修订法律,是国家的大事,尤其在我的新朝,国法应当是一国之本,上至君王大臣,下至男女百姓,都可管束,且一旦修成,便不应因施政者喜恶而随意更改,如此,国家才有威有信,政令也不至于反复。”

王烈和曹操一脸认真地聆听,荀彧和其他官职较低者则运笔如飞地做着记载——这场景为什么和前世单位开大会如此相似?

“不管是修订哪一种法律,首先要明确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尺度,比如刚才所讲,约束官吏不妨严厉些,对百姓则不妨略微宽松;”我说道,“第二,法律中不要夹杂太多的圣人言论和lún_lǐ道德,法律,需要的是清楚明白的、可以具体操作的东西,比如刚才说的那条,什么叫凶器?这种无法明确的词语要尽量少的出现在条文里,否则会给地方官在判案中带来困难。”

“其三,是我个人的意见,可能与你们平生所学大相径庭,”我微微翘起嘴角,“在法律中,是否犯罪与受害人的身份不应该有任何关系。当爷爷的杀了孙子,当丈夫的杀了妻子,就是触犯了律法,和当孙子的弑杀爷爷,做小妾的杀了老爷,所承担的罪责应该没有差别。”

王烈的嘴唇不住翕动,看样子受到了不小的冲击。

事实上……不止王烈一人,连曹操和荀彧都是一副难以接受的表情。

曹操和荀彧都是新近加入的人物,但作为辅佐我开创新朝的老臣,王烈依然无法理解我的政治主张和变革观点。

我看着他灰白的须发,微微在心中叹了口气:毕竟……他只是王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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