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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六章(2/3)

少,在当时是难得的善政。

北条的几代当主北条早云,北条氏纲和北条氏康都以仁政爱民闻名,北条氏康更号称战国第一民政家。

所以当小田原之阵结束后,秀吉把家康转封关东其实是不怀好意,这是一块后北条氏苦心经营精心管理了百年的土地,老百姓早就习惯了善政,一旦家康把转封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转嫁到百姓头上,则必然激起民变,就如三河统一前生的三河一揆一样。

不过家康当然没上当,反而把关东治理得井井有条,新本城江户也很快展起来成为东日本屈一指的大都市。

当然,在很多方面而言,所谓的四公六民跟中国古代的最惠政策“三十税一”没有可比性。

……

三十税一是汉朝一开始订立的十五税一制度的改良,而在某个意义上,三十税一就是在十五税一的基础上再减免一半的税收。

《汉书?食货志》中记载:“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

汉景帝时复“三十税一”之制。

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

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而关于当时的地租有两种缴纳的说法:

1:国家征收土地产量的十五分之一作为田税,西汉前期征收实物地租,土地产量以当年核定为准,时有变化,一般为亩纳六升,三什税一则减半,东汉始有定额。

2:所谓的“十五税一”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税率为十分之一。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十五税一”。佃农是不向国家交税和交租的。同样,所谓的“三十税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三十,税率仍为十分之一。“什五税一”、三什税一”并不是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义。

后世认为,第一种解释较为常见。其含义并不涉及土地占有者与土地租种者之间的产品比例分成问题,只规定国家与土地占有者之间的产品分成问题。

第二种说法则探讨到了佃农和地主之间如何分成的问题,认为该词有更深层次的含义,即不同时期地主应该收取多大比例的地租并如何向国家纳税两个方面的内容,如果这一说法成立,则需要探讨两汉究竟有无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民间地租以法定或成文定额收取的问题,即国家干涉与否地主与佃农私下的产品分成问题。

综上所述,姑且以第一条为准。

因为在《汉书?食货志》的记载很明确: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

显然十一之税,是1o。

然后高祖时期,“上於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显然是指1\/15,不然何来“轻田租”?

然后“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再次确证1\/15减半=1\/3o。

王莽后来下令“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颜师古注:“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

所以可以确证汉朝的三十税一就是指1\/3o,但这个税率属于自有土地的农民才能享受,无地的贫农,只能给地主打工,除了纳皇粮,还要给地主分成。

在这一方面而言,若是后世日本战国的人知道了当时早已灭亡的汉帝国曾经有过十五税一甚至是三十税一的制度,还会不会认为所谓的四公六民政策是真正的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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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晋朝之后,由于汉人政权龟缩在江南之地,一直到隋朝时期,汉人在再次使用屯田的方式展国力。

隋朝在黄河上游地区利用戌卒垦种荒地,以利边防的措施。

大业五年(6o9年),隋炀帝西巡,击败吐谷浑,在其故地设置郡县。为了巩固胜利,炀帝命卫尉卿刘权留镇河源郡积石镇,大开屯田。屯田劳动者主要是弛刑徒。当时大量罪犯被流配边地充当戌卒,他们按军队编组,在军官统一管理下,一边戌守,一边垦荒种地。

当时的屯田主要分布在今兴海县、共和县、同德县、贵南县所属黄河西岸地区以及大河坝河、沙珠玉河流域。从现存遗址知,当时屯田规模相当大。隋代由于在河源郡境实行屯田,新开边境“诸羌怀服,贡赋岁人”,社会安定。

隋朝的屯田持续了约六七年,隋亡,屯田随之废罢。

在唐朝时期的屯田制度下,从唐军控制天山南北之后,开始对该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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